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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民四终字第3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3-29)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雷,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安,男,194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同诚,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曹雷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为其出租车加注天使牌机油,并接受汽车联保服务。2月3日,汽车发动机损坏。5月28日,被上诉人到东营区联宇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更换发动机,支出费用21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曹雷赔偿被上诉人李新安更换发动机损失12000元。于2004年5月1日前交付6000元,8月1日前交付余款6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0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3元,均由上诉人曹雷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霞

                                        审 判 员  胡松河

                                        审 判 员  于秋华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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