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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民一终字第3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4-8)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胜利油田胜电集体经济投资中心,住所地:东营市南二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侃,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电集体经济投资中心职工,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东营市实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五台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忠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江,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职工,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胜利油田胜电集体经济投资中心(以下简称胜电中心)因与上诉人东营市实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2000年9月26日,实信公司与胜利油田顺达铁路工程处(以下简称顺达工程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实信公司,承包人为顺达工程处。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浙东贸易大楼,工程内容为四层框架结构4509平方米的土建及水、电、暖室内安装,不含内部二次装饰;承包范围系除二次装饰以外全部土建工程,外墙刷普通涂料,水、电、暖室内安装,门前场地;开工日期为2000年9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1年5月15日,合同工期226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252万元;发包人在工程开工5日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6套;监理公司委派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为进场材料的确认权及进度拨款的确认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为现场停止施工的权利;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为2000年9月28日;合同价款采用一次性承包,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程量变更,按实际发生量的平均工程造价调整;在开工之日,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造价的30%的预付款,从第一层盖上楼板,每层楼5日内拨付总造价的10%,主体完工后5日内拨付总造价的10%,验收合格后10日内拨至总造价的95%,余5%为保修费;工程完工后,半个月内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发包人每延期拨付预付款1天,支付承包人总造价的1‰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按计划形象进度如期完工后,拨付工程款每延期1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总造价的1‰的违约金,拨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每延期1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总造价的1‰的违约金,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工期延期范围之内的原因,每延期1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总造价的1‰的违约金;不符合质量标准,承包方无偿维修。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2000年9月30日,顺达工程处开始施工,2001年5月20日完成主体工程,2001年9月9日完成安装、装修及零星配套工程。胜电中心认可实信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922620元。施工中,实信公司增加了工程量,双方无争议的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275002.12元,有争议的增加的工程量价款275624.34元,对所增加的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补充合同。2002年4月10日,顺达工程处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胜电中心承担。2002年6月10日,胜电中心将工程交付实信公司。因双方对工程总价款数额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负担意见不一致,为此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信公司于2004年4月8日前支付胜电中心工程款20万元,于2004年4月16日前再支付胜电中心工程款516915.94元;

      二、双方不再相互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9776元由实信公司负担,一审反诉费20010元由胜电中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572元,由胜电中心、实信公司各负担29786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 刚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 判 员  王海蓉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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