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东民一初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5-2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张正平,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云锦区民众村五社17号人,滕州市打工人员,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友信,男,194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明杰,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公司企管科干部,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桓台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明成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江,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大明集团公司法律部干部,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祜贤,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桓台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劳务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4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劳务费127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453元,原被告各负担9226.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 判 员 王海蓉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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