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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民二初字第2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6-3)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21号

      原告东营市世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运河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彭思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彪军,男,1970年2月1日出生,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材料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东营市世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租赁费304378.90元(截至2004年4月20日);被告于2004年6月4日偿还120000元;于2004年7月16日偿还120000元;于2004年8月8日偿还64378.90元。如被告不按时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二、原告同意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租金从2004年4月21日起按原合同计算交纳。

      案件受理费6439元,实支费2575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共计11144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宪福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张晓宾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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