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东民二初字第1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5-1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19号
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河口饭店(工商登记名称为河口区河口饭店;对外公章名称为东营市河口饭店;以上名称为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认可的在管辖异议中使用的名称),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中心路37号。
负责人李承和,该饭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徐波,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洪涛,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铁路局实业发展总公司建筑装饰中心,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马清勇,该中心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河口饭店与被申请人济南铁路局实业发展总公司建筑装饰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后,被申请人济南铁路局实业发展总公司建筑装饰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当事人双方因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诉讼,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管辖、节省司法资源,此案应当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申请人答辩认为,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其他异议理由均于本案无关。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所涉及的仲裁裁决系东营仲裁委员会(2003)东仲裁字第009号裁决书,因此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申请人济南铁路局实业发展总公司建筑装饰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宪福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张晓宾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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