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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民四初字第1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6-3)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18号

      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局分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城府前大街268号。
      负责人:高震,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延娥,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开发区帝园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运河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向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02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被告于2002年12月31日前支付98.856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万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30万元,尚欠68.856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开发区帝园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前向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局分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8.8565万元及滞纳利息5.2846万元。

      二、被告东营开发区帝园木业制造有限公司如在2004年6月10日前未全部支付第一项中所确定的款项,被告除支付原告68.8565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仍按每日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缴纳滞纳金的起算日期为2003年1月1日,本金计算标准为68.8565万元,截至日期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全部执行完毕之日)。

      三、案件受理费18163元,由被告东营开发区帝园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松河

                                        审 判 员  潘 霞

                                        审 判 员  于秋华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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