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东民四初字第1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5-1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13号
原告东营市黄河口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法定代表人刘佳美,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华,男,47岁,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营市海鑫苑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卜永泉,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东营市黄河口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海鑫苑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及损失共计630000元,在调解期间被告自觉偿付给原告200000元,本院予以认可。
二、被告仍欠原告430000元,于2004年5月11日偿还100000元,于2004年6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3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605元,实支费2245元, 共计78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宪福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张晓宾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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