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东民一初字第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6-23)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初字第4号
原告: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城中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炬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柴树伟,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利津县东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北宋乡庄家村。
法定代表人:常恩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庄艳建,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利津县东利油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北宋乡庄家村。
法定代表人:常恩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庄胜如,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东利油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于2004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7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7499元,实际支出费200元,保全费567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 判 员 王海蓉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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