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东民三终字第5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7-1)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三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朱振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刚,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治广(又名田志广),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广饶县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传华,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单晓平,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3)广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承包了大王永泰集团职工公寓楼和永泰化工密炼车间工程,被上诉人黄传华担任上述项目经理。被上诉人田治广与被上诉人黄传华达成口头协议,由田治广承包大王永泰集团职工公寓楼楼顶防水和外墙装饰及永泰化工密炼车间楼顶防水工程,上述田治广承包工程完工后经永泰公司验收合格,工程款总计127785元,黄传华仅支付15000元,尚欠112785元。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间被上诉人黄传华代表鑫发公司赊欠馒头款11194.5元,后由被上诉人田治广代其偿还。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间被上诉人黄传华代表鑫发公司租车花费12000元,后由被上诉人田治广代其偿还。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间田治广应黄传华要求为其工地找木工,黄传华欠木工工资4600元,后由田治广代其偿还。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间被上诉人黄传华代表鑫发公司租赁田治广水泵一台,欠田治广租赁费104200元,借田治广切割机一台后丢失,黄传华同意赔偿1200元。2002年11月,被上诉人黄传华以私人名义向田治广借款4600元。2003年10月被上诉人黄传华个人在广饶南货市场工地赊欠水泥、钢材计款46967.32元,后由田治广代其偿还。以上共计欠款297546.82元。被上诉人田治广要求鑫发公司承担损失245979.5元,黄传华承担51467.32元,并要求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判决之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上诉人田治广欠款120000元,于2004年7月30日之前付清。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二、被上诉人黄传华支付被上诉人田治广欠款51467.32元,于2004年7月30日之前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7641元,由被上诉人田治广承担6592元,被上诉人黄传华承担10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41元,由上诉人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来庆云
审 判 员 赵以俭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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