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东民四初字第1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5-11)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14号
原告东营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东营市东城。
法定代表人王焕勃,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洪革,男,东营市司法局干部。住址:东营市东营区商河路7号。
委托代理人杜友亮,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东营市规划设计院办公室主任。
被告胡国元,男,1943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略)。
案由:债务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东营市规划设计院诉被告胡国元债务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胡国元欠原告东营市规划设计院投资款98万元,违约金395404元(违约金计算至2004年2月29日),共计1375404元,于2004年9月10日偿还。如被告不按时还款从2004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仍按日万分之八点四计算,并以被告在原告土地上的建筑物依法拍卖受偿。
二、案件受理费8443元,实支费3000元, 共计11443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宪福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张晓宾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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