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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民四初字第1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5-11)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14号

      原告东营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东营市东城。
      法定代表人王焕勃,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洪革,男,东营市司法局干部。住址:东营市东营区商河路7号。

      委托代理人杜友亮,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东营市规划设计院办公室主任。

      被告胡国元,男,1943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略)。

      案由:债务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东营市规划设计院诉被告胡国元债务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胡国元欠原告东营市规划设计院投资款98万元,违约金395404元(违约金计算至2004年2月29日),共计1375404元,于2004年9月10日偿还。如被告不按时还款从2004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仍按日万分之八点四计算,并以被告在原告土地上的建筑物依法拍卖受偿。

      二、案件受理费8443元,实支费3000元, 共计11443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宪福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张晓宾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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