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东民二初字第2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5-2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28号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孙守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曲华美,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
被告李吉庆,男,1947年7月19日,住址:地质丰收村以东。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李吉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72815元(利息计算至2004年3月31日),共计572815元,于2004年7月26日全部还清。
二、如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原告将依法申请拍卖所抵押的不动产(房产号:泰安字048号、土地证号:东国用99字第145号)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5369元,实支费2147元, 共计7516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宪福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张晓宾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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