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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民四终字第13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11-16)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秋银,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相约洗浴城业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实验学校。住所地:东营市聊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华,校长。

      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秋银在2004年12月2日前搬出争议房屋,并将其愿意拆除、能够拆除(包括门)的部分拆除,但是不能破坏房屋结构。

      二、张秋银在2004年12月2日前向东营区实验学校支付2004年6月30日前的租金2500元。

      三、鉴于张秋银自愿搬出房屋,东营区实验学校放弃2004年6月30日至张秋银实际搬出之日的房租。

      四、如果张秋银不在2004年12月2日之前自动搬出,2004年6月30日之后直至其搬出之日租金照付不误。

      五、张秋银搬出房屋、拆除屋内的设施并付清房租2500元之后,双方关于涉案房屋不再存在纠纷,此后房屋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与张秋银无关。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东营区实验学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张秋银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子美

                                        审 判 员  于秋华

                                        审 判 员  纪红广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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