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东民一终字第14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8-2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玲官,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村人,个体经营户,住(略)。
上诉人陈玲官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130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无法律明文规定。原审法院(2002)东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只所以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请求,只是因为该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并未作实体处理。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上诉人所主张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宪福
审 判 员 许建祥
审 判 员 张晓宾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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