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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东民四初字第6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12-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66号

      原告山东省石油集团东营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荷泽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冠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圣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百老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荷泽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奎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云飞,该公司职工。

      案由: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省石油集团东营总公司诉被告东营百老汇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欠原告借款21949911.49元,由被告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及车辆作价冲抵,5日内过付给原告。

      机器设备及车辆具体如下:

      气、水、温、压控制系统1套;蒸煮机1套;玉米浸缸1台;玉米泵1台;清洗机1台;补给机1台;磨机1台;MASA机1台;MASA泵1台;压片成型机1台;烘箱1台;炸机1台;热交换、储存系统1套;着味机1台;检测整理机1台;包装机1组;子弹头轿车(鲁E-00713)1辆。

       案件受理费83832元, 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淑媛

                                        审 判 员  张素云

                                        助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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