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东民四初字第5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10-1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57号
原告白友民,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博兴县房管局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军之,山东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广饶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孙武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来庆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海,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树林,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略),该单位职工。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3日、21日中国建设银行广饶县支行(以下简称广饶建行)与东营市广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胜公司)分别签订第04、07、014号借款合同,广饶建行向广胜公司贷款432万元,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广胜公司在借款到期后偿还15万元,余款未付。1998年9月2日,广胜公司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于1999年7月22日破产终结。2001年6月30日广饶建行将该款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2002年12月28日,该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山东滨州建凯租赁保温有限公司。同年10月20日,山东滨州建凯租赁保温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王耀德。2005年1月16日,王耀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7万元。上述款项于2005年11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12月10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157万元于2006年元月10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期履行,对方应另加付50万元的损失赔偿给原告。
二、双方之间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48360元、财产保全费9520元、实支费14508元,合计72388元,由被告在2005年11月10日前交付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于秋华
审 判 员 李万海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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