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东民辖终字第4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8-16)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辖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东营市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加工承揽合同行为地在蚌埠市上诉人的西货场内,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了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蚌埠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关于本案的说明一份称,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东营市东营区,因此该案应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涉及的合同书第十一条第5项中对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做了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蚌埠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双方对地域管辖的选择合意是明确的。首先,当事人双方确定所签订的合同发生争议时由法院管辖。其次,应由蚌埠的法院来管辖。第三,具体哪一级法院管辖应依发生争议的标的额来确定,且双方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东营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9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建祥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张 勇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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