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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东商终字第3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3-12)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东商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盛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颜玉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延亮,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东营盛泰钢材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增,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寿光市宏泰铝塑门窗厂经营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学明,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逢明,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略)。

      上诉人东营盛泰钢材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7)广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营盛泰钢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7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  孟凡云

                                        代理审判员  柳洪祥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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