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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东民一初字第3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3-18)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青年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佟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凯腾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苏叶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凯腾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对涉案的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报告送达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27100元,被告东营市凯腾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支付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工人误工费、贷款利息损失、租赁费及违约金等共计210万元。于2008年6月底前支付100万元,2008年12月底之前支付50万元,剩余60万元于2009年6月底之前全部付清。原告申请保全的开发区财政局的款项,调解协议之后可以直接过付。如果第一笔过付款被告不履行,原告可以申请执行未到期的全部款项。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万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玉芬

    审 判 员  侯丽萍

    审 判 员  童玉海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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