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一终字第6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4-29)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民一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连岭,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然,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扈宝国,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镇小李村人,利津县第一中学学生,现住(略)。
被上诉人李翠然、扈宝国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勇,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温连岭因与被上诉人李翠然、李勇、扈宝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7)利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该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上诉人温连岭支付被上诉人李翠然、李勇、扈宝国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抚慰金等赔偿款共8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889元,由被上诉人李翠然、李勇、扈宝国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1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上诉人温连岭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童玉海
审 判 员 侯丽萍
审 判 员 翟玉芬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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