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商初字第6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7-3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商初字第64号
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军,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资产部科员,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恒新,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胜园支行信贷员,住(略)。
被告:东营市腾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盖举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波,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腾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东营市腾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卫军、李恒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红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市腾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350000元、利息706180元(计算至2008年5月21日) 及计算至清偿日的利息。
二、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东营市腾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9249元,减半收取19625元,由被告东营市腾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董庆忠
代理审判员 孟凡云
代理审判员 柳洪祥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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