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商终字第10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7-28)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商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千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四路522号。
法定代表人:边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彬利,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沛杰,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宏志,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红波,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东营市德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略)。
原审被告:刘洪义,男,汉族,住东营市棉麻公司家属区,其他情况不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营市千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8)东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审被告李洪波欠被上诉人耿沛杰中沙款78533元,于2008年8月1日前支付15000元;2008年9月1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08年10月1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08年11月1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18533元,于2008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被上诉人耿沛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被上诉人耿沛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审被告李洪波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 孟凡云
代理审判员 柳洪祥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洪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