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三初字第2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8-8)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东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茶业技术协会。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联,会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吞达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白雀茶叶市场公路街。
负责人:刘正光,经理。
被告:东营市商业大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贾秀芳,董事长。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茶业技术协会诉被告信阳吞达茶叶有限公司、东营市商业大夏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茶业技术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茶业技术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立田
审 判 员 梅雪芳
审 判 员 巩天绪
二○○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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