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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东民三初字第1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4-2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东民三初字第18号

      原告:杨霞,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摄影家协会副主席,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磊,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黄河古道新发鲜鱼汤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310国道滨港路垦西路段(东港高速路)军马场收费站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全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扈荣华,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霞诉被告山东黄河古道新发鲜鱼汤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霞负担。

      

      

      

      

                                         审 判 长  陈立田

                                         审 判 员  王海蓉

                                         审 判 员  巩天绪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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