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三证保字第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8-11)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东民三证保字第3号
申请人:丁洪安,男,汉族,1957年9月18日出生,中国网通集团东营市分公司员工,住(略)。
被申请人:东营泛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市垦利县郝纯路郝家工贸发展基地(东营区北二路长途汽车西站往西3.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存民,总经理。
申请人丁洪安因被申请人未经其许可,在其营业场所的洗手间内悬挂申请人拍摄的《白琵鹭》、《飞向明天》、《家园》三幅摄影作品为图片的装饰画,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且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为防止侵权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故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东营泛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的申请人的摄影作品画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自己拥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104期利得盈信托贷款型五万元理财产品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东营泛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洗手间等处墙壁上载有申请人《白琵鹭》、《飞向明天》、《家园》等3幅摄影作品的装饰画予以拍照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立田
审 判 员 王海蓉
审 判 员 巩天绪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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