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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东民三证保字第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8-11)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东民三证保字第2号

      申请人:丁洪安,男,汉族,1957年9月18日生,中国网通集团东营市分公司员工,住(略)。
      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蓝海大酒店,地址:东营市东城府前街158号。

      负责人:张春良,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市黄河路与庐山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春良,经理。

      申请人丁洪安主张被申请人未经其许可,在蓝海大酒店购物中心处出售带有申请人拍摄的《流金岁月》、《安家》摄影图片作品装饰的水晶工艺品,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且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为防止侵权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故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蓝海大酒店购物中心内的装裱有申请人该摄影作品的水晶工艺品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自己拥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万元现金理财产品(产品编号2008080610424200121)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蓝海大酒店购物中心处销售的载有装裱申请人《流金岁月》、《安家》等摄影作品的工艺品予以证据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立田

                                         审 判 员  王海蓉

                                         审 判 员  巩天绪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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