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08)东民四初字第1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3-21)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东民四初字第15号

      原告高成吉,男, 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高天玉,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耿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区耿井村。

      法定代表人耿德邦,主任。

      原告高成吉诉被告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耿井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耿井村村民委员会收到上述诉讼材料后,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东区黄办(2002)4号文件一份,证明其与原告所诉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是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耿井村村民委员会,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耿井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证实,原告起诉的被告这一主体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成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呼振泉

                                         审 判 员  李万海

                                         审 判 员  晋 军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淑宁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