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四终字第1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3-17)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跃河,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供销社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保柱,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公安局干部,现住(略)。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树进,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霞,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洪波,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云,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略)。
上诉人刘跃河、商保柱因与被上诉人杜洪波、张小云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7)垦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上诉人刘跃河、商保柱与被上诉人杜洪波于2007年5月24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上诉人杜洪波交纳的150000元定金不予返还;
三、被上诉人杜洪波赔偿上诉人刘跃河、商保柱经济损失120000元,分两次付清,在2008年5月1日前支付60000元,在2008年6月1日前支付60000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8元,均由上诉人刘跃河、商保柱负担。鉴定费16000元由被上诉人杜洪波负担。因鉴定费已由上诉人刘跃河、商保柱预交,该款由杜洪波直接交付给上诉人刘跃河、商保柱,于2008年5月1日前付清;
五、张小云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呼振泉
审 判 员 李万海
代理审判员 周爱辉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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