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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东民四终字第3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3-11)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东民四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新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镇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守田,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刘明臣,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吉彦,男,192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略)。

      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新镇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郝吉彦索要生活补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新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新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新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新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呼振泉

                                         审 判 员  李万海

                                         审 判 员  晋 军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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