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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东民四终字6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4-3)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东民四终字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家元,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中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现河采油厂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丽,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中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现河采油厂职工,住(略),与上诉人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南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黄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东营市西二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朱华锋,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家元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南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家元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家元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0元,由上诉人肖家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万海

                                         审 判 员  晋 军

                                         代理审判员  周爱辉

                                         二○○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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