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08)东民四终字第7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4-29)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东民四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敬,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忠生,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若香,女,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惠芳,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忠生,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中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中王屋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风宾,主任。

      委托代理人窦策飞,山东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瑞敬、吴若香、吴惠芳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中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王屋居委会")房屋折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9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瑞敬、吴若香,上诉人王瑞敬、吴惠芳的委托代理人赵忠生,被上诉人中王屋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窦策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中王屋居委会村居改造时原告是否是被告的村民;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三原告是否具备被告的村民资格是审理本案的前提,本案中,被告对三原告的村民资格不予认可,而村民资格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王瑞敬、吴若香、吴惠芳的起诉。

      上诉人王瑞敬、吴若香、吴惠芳上诉称,上诉人是否具备被上诉人的村民资格不是审理本案的前提,本案是拆迁补偿纠纷,是给付之诉,不是村民资格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受案房屋。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中王屋居委会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上诉人请求的内容均为被上诉人村民才享有的待遇,所以上诉人是否具备被上诉人村民的资格,是本案审理的前提,而村民资格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王屋社区党支部和中王屋居委会制定的《中王屋社区居委会村居改造意见》,是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文件,并非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该意见针对的是该社区居民,上诉人当时是否具备该社区居民资格是本案的关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当时的居民资格不予认可,上诉人亦未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当时即为该社区居民,而居民资格的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呼振泉

                                         审 判 员  李万海

                                         审 判 员  晋 军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淑宁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