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四终字第10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7-18)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东民四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同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吕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建军,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鹏,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平,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东周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文会,男,汉族,桓台县唐山镇前七村村民。
原审被告济南舜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296号。
法定代表人史先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勇,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舜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济南同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平、原审被告许文会、原审被告济南舜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南同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建军、孟凡鹏,被上诉人张秀平的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原审被告济南舜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许文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呼振泉
审 判 员 李万海
审 判 员 晋 军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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