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四终字第11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7-23)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民四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佤岗山寨酒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永,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龙,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区星艺装饰设计室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焕强,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审被告杨东,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区佤岗山寨酒店工作人员,住(略)。
上诉人陈斌与被上诉人王光龙、原审被告杨东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斌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被上诉人王光龙装饰工程款29938.7元。
二、上诉人陈斌与被上诉人王光龙对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元在工程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一方可就保证金部分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上诉人王光龙放弃对原审被告杨东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呼振泉
审 判 员 李万海
审 判 员 晋 军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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