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四终字第11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7-18)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东民四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邢家镇。
法定代表人田承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清,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菜园村人。
委托代理人郭巧艳,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广饶县李鹊镇政府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波,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胜原街道办事处现河村人。
委托代理人孙快伟,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清、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7)广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明,被上诉人张玉清的委托代理人郭巧艳,被上诉人刘金波的委托代理人孙快伟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提交了上诉人和刘金波于2008年5月14日签订的二号楼转包协议以及刘金波于2007年10月31日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证明刘金波是转包工程,和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7)广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呼振泉
审 判 员 晋 军
代理审判员 周爱辉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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