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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东民四终字第13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8-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民四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美,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立明,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光,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民家,男,汉族,石油大学华东机械厂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刘新美因与被上诉人刘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2008)广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新美在2008年8月3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刘洪光欠款35000元。

      二、其余欠款35000元上诉人刘新美于2008年9月15日前向被上诉人刘洪光一次性付清。

      三、如果上诉人未履行本协议第一项,被上诉人可就全部欠款70000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呼振泉

                                         审 判 员  晋 军

                                         代理审判员  周爱辉

                                         二○○八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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