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四终字第13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8-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民四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美,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立明,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光,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民家,男,汉族,石油大学华东机械厂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刘新美因与被上诉人刘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2008)广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新美在2008年8月3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刘洪光欠款35000元。
二、其余欠款35000元上诉人刘新美于2008年9月15日前向被上诉人刘洪光一次性付清。
三、如果上诉人未履行本协议第一项,被上诉人可就全部欠款70000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呼振泉
审 判 员 晋 军
代理审判员 周爱辉
二○○八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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