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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东中行执字第2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6-12)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思坤,主任。

      被执行人孙道恕,男,1960年7月30日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于200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命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日以被执行人孙道恕所建八分场市场平房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了东建拆字[2000]3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

      本院于2001年5月18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被执行人孙道恕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东建拆字[2000]3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00年11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孙道恕。孙道恕系该房房主,该房占压了输油、输气管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于2001年3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东建拆字[2000]3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孙道恕必须于2001年6月22日前自动拆除违章建筑;

      三、被执行人孙道恕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宋子美

                           审 判 员 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焦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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