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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东中行初字第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11-23)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初字第5号

      原告欧阳蜀征,女,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略)。

      被告东营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国信,市长。

      被告东营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刘希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东营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蜀征诉被告东营市人民政府、东营市司法局体制行政给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不影响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蜀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欧阳蜀征负担。



    审 判 长 宋子美

                      审 判 员 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 焦 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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