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东中行终字第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1-2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东中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永平,男,1970年6月3日生,(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公安局。住址:广饶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向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焦永平诉广饶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于2002年1月8日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广饶县公安局对原告焦永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进行侦查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焦永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案经(2001)东中行终字17号案审理后,依法裁定撤销了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4日做出的(2001)广行初字第19号裁定,由广饶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双方未提供新的证据情况下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于2001年11月16日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做出驳回上诉人焦永平的起诉。违反了法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由广饶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子美
审 判 员 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 焦 伟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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