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东中行初字第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7-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东中行初字第6号
原告垦利县垦利镇北十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兰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江波,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国信,市长。
原告垦利县垦利镇北十井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东营市人民政府地权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2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垦利县垦利镇北十井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继业
审 判 员 焦 伟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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