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东行执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2-19)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东行执字第1号
申请人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王忠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海军,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涛,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广饶县圣伊丹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炳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广饶县圣伊丹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蒙康宝奶粉、蒙乐宝奶粉、贝乐康奶粉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对其依法登记保存和封存的奶粉在保存和封存期限内私自转移变卖,涉案货值62248元,已违反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03年5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鲁东)质技监罚字[2003]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奶粉;没收违法所得3334.20元;处罚款283450.20元整。限广饶县圣伊丹乳业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鲁东)质技监罚字[2003]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3年5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广饶县圣伊丹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鲁东)质技监罚字[2003]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鲁东)质技监罚字[2003]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广饶县圣伊丹乳业有限公司必须于2004年3月4日前缴纳没收违法所得3334.20元,罚款283450.20元整及自2003年6月15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受理费1617元及实际支出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焦 伟
审 判 员 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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