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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行执字第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5-2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东行执字第8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永湖,男,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相功,男,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东营金大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大为,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4年3月11日,以被执行人东营金大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并于2004年4月6日依法作出裁定,限被执行人东营金大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4月15日前向申请人自动履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335000元。

      被执行人于2004年4月12日已自动履行1167500.00元,剩余款因资金困难与申请人已达成协议,并于2004年10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为此,申请人于2004年5月25日申请法院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法院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2003第13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继业

                                        审 判 员  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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