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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东行执字第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3-12)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执字第2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相功,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友军,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职工大学。

      负责人秦建民,校长。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防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同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7年4月27日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所在地济南路北,云门山路东,职工大学院内进行现场勘验,查明被执行人建设项目为云门山路综合楼,层数为5层,建筑面积为8700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2007年5月8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中共中央军委、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第三条、第四条,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通知》[鲁价费发(2001)181号]第一条,东营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关于确定人防建设收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东价费发(2001)83号]第一条,《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作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25元\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缴纳人防费217500元。逾期既不缴纳,又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决定书于2007年5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08年2月1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须于2008年3月22日前向申请人自动缴纳人防费217500元及自2007年5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执行费316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姜福先

                                        审 判 员  侯政德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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