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东刑二终字第2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12-2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东刑二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述杰,男,1955年8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六公司党委书记,住(略)。2001年4月21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波,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振才,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时述杰犯贪污罪一案,于2001年11月12日作出(2001)东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时述杰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时述杰不服,以款未被其个人占为己有,属于他保管的“小金库”,一审认定其贪污属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证人张安昌关于其认为上诉人时述杰调离安全科时,时述杰保管的“小金库”款已全部用完的证言与其事后又从时述杰处处理公务费用的行为相矛盾;上诉人时述杰调离安全科前单位领导苑桂敏是否曾经承诺以后还让其回安全科工作,是否还有以后需由其支付的赔偿金等情节不清。一审法院对上述问题未作必要的核实就予以排除,理由不足。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益民
代理审判员 陈立田
代理审判员 张素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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