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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东刑二终字第1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11-2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东刑二终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生春,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东营市中信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2001年11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众华,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生春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2002)东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生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审被告人杨生春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东营市东胜工程造价事务所”的所有制性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致使上诉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问题无法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益民

                                审 判 员 徐 峰

                                审 判 员 马曰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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