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东刑二终字第2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12-3)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东刑二终字第25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金柱,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一公司副经理(正科级),住(略)。2002年3月1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齐彬利,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金柱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二○○二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2)东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金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朱金柱不服,以“向张金河要回的是所欠运费2万元,并将2万元已归公,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对于贪污1万元,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认定上诉人朱金柱向张金河索要现金2万元系受贿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益民
审 判 员 徐 峰
审 判 员 马曰全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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