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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刑一初字第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4-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04)东刑一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凤云,女,194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文盲,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宋良诚之母。

      诉讼代理人宋良军,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农民,住(略)。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凤云的侄子。

      被告人魏玉对,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何艳,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告人魏玉对的妻子。

      诉讼代理人赵高培,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光友,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诉讼代理人仇凤英,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连顺,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陵县人,个体业主,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诉讼代理人李文,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汉利,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沂源县人,技校文化,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职工,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诉讼代理人娄安蕃,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全,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大专文化,个体业主,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2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黄俊华,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晓峰,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人,大专文化,东营市方圆有色金属冶炼公司职工,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玉对、王宝、聂爱军、蒲洪利、杨光友、吴连顺、李汉利、任全、魏晓峰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人魏玉对、杨光友、吴连顺、李汉利、任全、魏晓峰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凤云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其中,被告人魏玉对支付30000元、被告人杨光友支付8000元、被告人吴连顺支付20000元、被告人李汉利支付20000元、被告人任全支付10000元、被告人魏晓峰支付62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姜福先

                                        代理审判员  丁文强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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