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东刑一初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3-3)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04)东刑一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绪明,男,195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李小兵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和群,女,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李小兵之母。
以上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忠起,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人范江涛,男,1985年8月1日生于垦利县黄河口镇耿家村,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捕前住(略)。2003年6月13日因故意杀人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03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振业,男,1955年7月24日生于垦利县黄河口镇耿家村,初中文化程度,现在东营市东城“东海鲜大酒店”打工,系被告人范江涛之父。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建美,女,1956年1月21日生于垦利县黄河口镇耿家村,文盲,现在东营市东城"东海鲜大酒店"打工,系被告人范江涛之母。
被告人周超超,又名周超,男,1984年6月12日生于东营区辛店办事处周家村,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3年6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03年7月 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孙红花,48岁,农民,住东营区辛店办事处周家村,系被告人周超超之母。
被告人成亮亮,又名成亮,男,1987年1月12日生于东营区辛店办事处成寨村,身份证号(略),汉族,无业,住(略)。2003年6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03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成运华,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于东营区辛店办事处成寨村,农民。系被告人成亮亮之父。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翠芳,女,1956年9月27日出生于东营区辛店办事处前进村,农民。系被告人成亮亮之母。
被告人周凯,男,1983年11月 17日生于东营区辛店镇周家村,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无业。2003年6月8因故意伤害被东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03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诉讼代理人周太国,47岁,东营区辛店镇周家村,系被告人周凯之父。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江涛、周超超、成亮亮、周凯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绪明、杨和群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人共同赔偿医疗费2403元、丧葬费3530元、误工费185.6元、交通费780元、住宿费640元、衣物费1370元、抚养费79912元、死亡补偿费84780元,共计173600.6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人范江涛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振业、陈建美,被告人周超超、被告人成亮亮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成运华、赵翠芳,被告人周凯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绪明、杨和群经济损失20600元。其中,范江涛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振业、陈建美赔偿5500元整,周超超赔偿6000元整,成亮亮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成运华、赵翠芳赔偿3600元整,周凯赔偿5500元整。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刚
代理审判员 丁文强
代理审判员 李瑞生
二○○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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