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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刑二终字第1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5-21)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东刑二终字第14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亮,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3年12月26日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守峰,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3年12月26日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海亮、刘守峰犯盗窃罪一案,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2004)垦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海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守峰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王海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海亮要求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海亮撤回上诉。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益民

                                        审 判 员  徐 峰

                                        代理审判员  宋国蕾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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