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04)东刑一初字第1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6-2)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东刑一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泽伟,男,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系被害人张荣泉、刘红梅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胜三,男,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垦利镇卜户村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荣泉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薄立英,女,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垦利镇卜户村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荣泉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传峰,男,194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略),系被害人刘红梅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广兰,女,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略),系被害人刘红梅之母。

      以上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刘光亮,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宿国强,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暂住(略)2004年1月4日因故意杀人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1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永、郭秀云,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宿国强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泽伟、张胜三、薄立英、刘传峰、焦广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4年4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宝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宿国强及其辩护人,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夏,被告人宿国强与张荣泉、刘红梅夫妇发生纠纷,被告人宿国强为此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4年1月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宿国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管、水果刀等凶器蒙面窜至张荣泉家,翻墙入院,将张荣泉夫妇杀死,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荣泉系单刃刺器刺破右锁骨下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刘红梅系单刃刺器刺破左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宿国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亦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赔偿被害人张荣泉、刘红梅丧葬费7300元,死亡补偿费503080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37500元和粮食37500斤,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庭审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的赔偿标准,将被害人丧葬费变更为12577元,死亡赔偿金3359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8798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人宿国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宿国强提出当时自己只是因和张荣泉夫妇发生过矛盾而去打被害人张荣泉,并没有杀人的想法。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对于被害人刘红梅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当时只是报复伤害张荣泉,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宿国强能够全面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给其一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宿国强没有提出实质性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3年夏,因为邻里排水问题,在河口区孤岛镇“豪华摩托车总汇”打工的被告人宿国强与暂住于此的张荣泉、刘红梅夫妇发生纠纷,并被打伤。因此事未能妥善解决,便一直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3年10月,由于从楼上往下泼水之事,双方矛盾再次加剧。2004年1月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宿国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管、水果刀等凶器蒙面窜至张荣泉家,翻墙入院,并将门玻璃打碎。张荣泉出门查看,被宿国强用铁管打倒在屋内。刘红梅持刀从屋里出来,朝宿国强面部划了一刀,并拽宿国强的头套。被告人宿国强遂持刀朝刘的肚子、脖子连捅数刀,将刘捅倒在地。然后,被告人宿国强摘掉头套,进屋朝张荣泉肚子、脖子捅刺。之后,翻墙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荣泉系单刃刺器刺破右锁骨下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刘红梅系单刃刺器刺破左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警报告及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04年1月3日凌晨,公安机关接河口区孤岛镇“良馨诊所”王良馨报案称,其西邻张荣泉之妻刘红梅被害于家中。接报后,公安机关赶赴案发现场勘查,证实张荣泉夫妇均已死亡。遂展开侦查。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河口区孤岛镇东升村。中心现场位于张荣泉家,东侧为“良馨诊所”。由“良馨诊所”后门进入现场勘查发现,院中央停放一银灰色“羊城”皮卡车,西侧车门上有大量血迹,车后斗左后沿上有蹬踏血迹。院门朝北,大门呈锁闭状。西侧脚门亦呈锁闭状。皮卡车西有一具头南脚北女尸,呈侧卧状。尸体左小腿下压一铁管,上有大量血迹。尸体西侧地面上有由南向北的穿鞋血足迹,至北院墙东端。室内发现,客厅玻璃木门上有大量血迹,门上右下角有一玻璃缺失。地面上有大量血迹并玻璃散落。门口南侧地面上有一黑色自制套头式面具,门后仰卧一头西脚东男尸,尸体周围有大量血迹,内有蹬踏痕迹。尸体右脚下地面血迹内有一铁质刀子,断为两截。另在院北侧大门混凝土横梁顶东端有带血蹬擦痕迹,在院墙西端有一血掌印。现场拍摄照片一套,绘制现场图一张,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照相提取带血掌印一枚,断裂刀子一把,黑色自制套头式面具一个,铁管一根。

      (三)辨认笔录以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04年1月4日,被告人宿国强带领侦查人员到其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确认孤岛镇东升村张荣泉家即为其1月3日作案的地点。1月7日,被告人宿国强供述其将作案所穿衣物藏匿于“豪华摩托车总汇”对面的东西土路上,之后带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辨认,提取蓝色带“嘉陵摩托”字样上衣、黄胶皮手套等物证一宗。现场拍摄辨认照片以及物证照片各一套,制作提取笔录一份。

      (四)提取笔录证实,2004年1月4日3时25分,河口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河口区孤岛镇“豪华摩托车总汇”商店提取被告人宿国强穿的黑色塑胶底布鞋一双。2004年1月7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东侧,“豪华摩托车总汇”对过的东西土路东约200m处的一石板下,提取被告人宿国强作案时穿的蓝色带“嘉陵摩托”字样的上衣一件、黑白相间的高领毛衣一件、黑色裤子一条以及所用的黄胶皮手套一副、黑白相间棉手套一副、已扯烂的医用手套一副。

      (五)物证及物证照片证实,作案工具断柄水果刀1把、塑料手柄刀子1把、铁管1根以及作案用的手套、头套、布鞋等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确是其作案所用。

      (六)鉴定结论

      1、山东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鲁公刑遗传鉴字(2004)第10号]证实,经对现场提取的折断匕首、铁管上暗红色斑迹、被害人张荣泉、刘红梅的干血痕,被告人宿国强干血痕以及从其右耳廓提取的暗红色斑迹进行DNA检验,证实送检匕首上的斑迹和犯罪嫌疑人宿国强右耳廓上提取的暗红色斑迹均为人血,该两处血迹是张荣泉所留的概率为99.9999%。送检铁管上的暗红色斑迹为人血,该血迹为刘红梅所留的概率为99.9999%。

      2、东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4)东公(法病)鉴字第02号] 证实,根据尸检所见:张荣泉颈、胸腹、肩背部有20余处刀刺伤口,其中右锁骨下刺创致锁骨下动脉、静脉破裂,造成大量失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刘红梅颈部、腹部有4处刀刺伤创口,其中左颈部刺创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左肋弓处刺创致肝胆破裂,造成大量失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张荣泉、刘红梅尸体上的刺创形态特征分析,致伤物为一侧稍钝、一侧锐利,宽度约2.5cm的单刃刺器,如水果刀可以形成。张、刘额部挫裂创为钝性物体打击所致,如棍棒类工具可以形成。根据医院对刘红梅的大脑病理诊断:脑干周围的血肿为中脑腹侧浅层脑实质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涌出所致,此损伤程度相对较轻,可致昏迷,不足以迅速致命。

      结论为:张荣泉系单刃刺器刺破右锁骨下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刘红梅系单刃刺器刺破左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东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4)东公(法物)鉴字第02号]证实,将从死者家中大门西北角、院内皮卡车、北墙边木板、家门西路边提取的痕迹及从黄色橡胶手套、水果刀上提取的斑迹进行血型检验,报知宿国强血型为AB型。经检验,从送检检材中均检出A型人血,张荣泉、刘红梅夫妇血型均为A型。已知AB 型血痕对照正确。

      4、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东河公痕字(2004)第001号]及特征对比照片证实,张荣泉、刘红梅夫妇被杀现场提取的血手掌印是宿国强左手手掌外侧部所留。

      (七)证人证言:

      1、证人张泽伟(张荣泉的儿子)证实:2004年1月3日0点40分左右,他被砸东西的声音吵醒。看见院子里他爸爸张荣泉在和一个坏人打架,那个坏人用锤子打他爸,那个人穿白色上衣,头戴黑灰色头套。于是他把门反锁上,蹲在门后。等那人走后,他开门看到爸爸躺在客厅,想和他说话,但是没有说出来就躺下了。在院子里,他发现妈妈趴在自行车上,也没反应,地上有血。就赶紧跑去“良馨诊所”叫来王(良馨)阿姨,打电话报警。同时证实,他爸妈曾和旁边卖摩托车的打过架。

      2、证人王良馨(良馨诊所业主)证实:2004年1月3日0时50分左右,西邻张荣泉的儿子跑来。等她过去时看见张荣泉对象躺在院子里,旁边很多血,就打“110”报警了。

      3、证人张胜三、薄立英(张荣泉的父母)证实:2003年的夏天,张荣泉曾经和前邻一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