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04)东刑一初字第1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6-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东刑一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卢东的诉讼代理人卢文才,男,193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尤溪县人,离休干部,住山东省(略)。系被害人卢东的父亲。

      被害人卢东的诉讼代理人田有珠,女,193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卢东的母亲。

      被害人卢东的诉讼代理人徐波、谷学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秉祥,又名张炳祥,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马长生、齐志英,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秉祥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霞、张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卢东的诉讼代理人卢文才、田有珠、徐波、谷学东,被告人张秉祥及其辩护人马长生、齐志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2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秉祥与被害人卢东在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卡萨布兰卡”酒吧内打扑克时发生争执,张秉祥起身走出酒吧门外,卢东追上后踢打张秉祥,张秉祥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卢东捅伤,卢东转身逃跑,张秉祥继续持刀追砍卢东,致卢东主动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对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物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秉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秉祥犯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被告人犯罪情节极端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判处极刑。

      被告人张秉祥辩解称,他与被害人卢东从不认识,是被卢东他们骗到“卡萨布兰卡”酒吧的,他是在被围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用刀捅了卢东。被告人张秉祥的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具有正当防卫的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被告人被卢东等人围打无法脱身,同时被卢东刺伤时,被告人迫不得已反抗将卢东捅伤,被害人身体上的刀伤是被告人在被打无奈的情况下反抗时形成的,多处划伤可证实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致命伤的形成是出乎被告人预料的;案发当晚被告人想找人与被害人说和,也反映了被告人无杀人故意。二、被害人卢东存在明显过错。卢东向被告人勒索钱财,且无故殴打被告人。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张秉祥与被害人卢东等人在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卡萨布兰卡”酒吧内玩扑克赌博。当晚23时许,张秉祥与卢东因出牌顺序发生争执,张秉祥起身走出酒吧门外,卢东追上后踢打张秉祥,张秉祥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卢东捅伤,卢东转身逃跑,张秉祥继续持刀追砍卢东,后卢东搭乘出租车赶往中心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东系被单刃锐器刺破主动脉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3年12月11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将负案潜逃回东营市的犯罪嫌疑人张秉祥抓获。

      上述事实有认定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汤斌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14日晚约9点钟,他和胡小国到青岛路的“卡萨布兰卡”酒吧给张秉祥还钱。胡小国还张秉祥钱走后,他便坐在一边看张秉祥、卢东、闫刚3人在酒吧大厅里玩扑克赌钱。玩扑克的过程中,因出牌的事卢东和张秉祥吵了起来,卢东把手中的牌摔到了张秉祥的脸上,又扇了张秉祥脸一巴掌。卢东让张秉祥把玩扑克欠的60元钱给闫刚,张秉祥说上车去拿钱,他和张秉祥3人就出了酒吧门。张秉祥从车上拿了60元钱给了闫刚,当卢东听到张秉祥话里有不满的意思时便上前踹张秉祥,他见状把卢东拉开。张秉祥继续念叨,卢东就又去打张秉祥,张秉祥也还手打卢东。突然,卢东转身向东跑了,快到青岛路边上时张秉祥追上卢东进行踢打。后卢东又向北跑穿过了青岛路,张秉祥又追上卢东,因当时路上车挺多他没看清楚怎么打的。卢东跑,张秉祥在后面追,当卢东绕了一圈往回跑时他看到卢东的左胸部已经出血了。跑了2圈,卢东搭路边的一辆出租车走了。这时,张秉祥手里拿着一把刀过来让闫刚把输的钱还给他,闫刚就把钱给了张秉祥。张秉祥右手拿刀,左手也受伤流血了,后张秉祥是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走的。

      2、证人邱辉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14日晚8点多钟,他到“卡萨布兰卡”酒吧照看生意,酒吧大厅内5号桌有3个人在玩纸牌,另有2人在旁边看,玩牌的人他只认识卢东。当晚大约10点左右,他看到玩纸牌的3个在酒吧门口站着,并听到他们大声嚷嚷,当他到门口时听到卢东和玩牌的一个较胖的男子在对骂,2人还相互推搡,另一玩牌的男子在旁边劝架。这时,较胖的男子上了停放在酒吧门前西侧的一辆微型面包车驾驶室,紧接着又下了车,手里拿着一把匕首。该男子持匕首追砍卢东,卢东先是在酒吧门口躲着跑了几圈,后又跑到酒吧对面青岛路北侧,持匕首的男子追了过去,因青岛路上的车挡住视线他没看到对面的情况。约半分钟,卢东捂着前胸跑到青岛路面上拦了一辆自西向东跑的夏利出租车,卢东坐在副驾驶座上,刚关上车门,持匕首的男子又拉开车门打了卢东头部一下,卢东关上车门后车往东跑了。随后,持匕首的男子驾驶酒吧门口西侧的微型面包车走了。

      3、证人张燕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14日晚10时40分左右,她与卢东通电话,卢东让她到“卡萨布兰卡”酒吧。到酒吧门口她付车费时,看到卢东满身是血用手捂着胸口在路边打出租车,后面有一个人在追卢东。到中心医院,当她和随后赶来的闫刚将卢东抬到急诊室时,卢东已经不行了。

      4、证人马丽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14日晚约8点钟,张秉祥跟她说到酒吧去玩。当晚约12点钟,张秉祥到她父母家说他与2个不认识的人打架了,要把她送到石化总厂。回到石化总厂后她(他)2人在邹自春家过的夜,第二天早晨张秉祥走了。她见张秉祥时,发现他的鼻梁处破了,左、右手的手指也破了,张秉祥是到石化总厂卫生所包扎的伤口。当晚,张秉祥驾驶的是一辆鲁E-74808银灰色长安面包车。

      5、证人张国栋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14日晚11点左右,他坐在“卡萨布兰卡”酒吧西侧玩时,看到一个小伙子从酒吧跑出去,后面有一个小伙子在追,前面跑的小伙子跑到路北侧,因来往车辆太多,他们在干什么没看清。一会儿,被追的小伙子又跑到公路南侧打出租车向东走了,被追的小伙子胸部有很多血。

      6、证人闫刚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2年,几月份他记不清了。他与卢东、张秉祥在青岛路“卡萨布兰卡”酒吧打扑克,后来卢东与张秉祥为出牌恼了,卢东把扑克扔到了张秉祥的脸上,张秉祥就往酒吧外面走,卢东跟出去踹了张秉祥两脚。张秉祥转身的时候,手里有一把刀,捅了卢东一刀。卢东跑,张秉祥就在后面追,在追赶的过程中又捅了卢东几下,具体捅在什么部位没看清。卢东打了辆出租车走后,张秉祥让他把当晚打扑克赢的钱还给他(张秉祥)。他随后打出租车去了中心医院,卢东被抬到急诊室医生就说人已经不行了。

      7、证人邹自春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14日23时多,张秉祥给他打电话称打架了要到他家来,他随后下楼去迎张秉祥。当晚约零时30分许,张秉祥驾驶鲁E-74808长安面包车到的。在到他家之前,张秉祥驾车拉着他曾到牛明宪家楼下,张秉祥让牛明宪驾车到油田供应处把张秉祥的妻子接到了他家。牛明宪走后,他陪张秉祥到石化总厂卫生所包扎的双手。回来睡觉时,他曾听到张秉祥和他妻子在吵架,什么内容没听清。15日早晨,张秉祥和他妻子走了。当晚,张秉祥到他家时穿一件深兰色茄克、兰色牛仔裤,裤子上有些黑点,象是血点。张秉祥告诉他说:在酒吧打扑克时张秉祥与不认识的人吵了嘴,随后打了起来。张秉祥拿刀追赶,砍了那人头上几下。

      8、物证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秉祥供称捅砍被害人时所用作案工具系一单刃红色木柄水果刀。庭审中,张秉祥对提取的该单刃红色木柄水果刀辨认后无异议。

      9、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邱辉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辨认出了持刀捅伤被害人卢东的犯罪嫌疑人张秉祥。

      10、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青岛路中段南侧“卡萨布兰卡”酒吧门前花砖路面及酒吧对面花砖路面,现场发现多处不规则喷溅血迹,在一处血迹中见毛发少许(血样及毛发已提取)。

      11、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卢东的血型为“O”型;所提取的折叠刀上、现场地面上、犯罪嫌疑人张秉祥所驾驶的面包车的竹片坐垫上均检出“O”型人血。

      12、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尸检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死者卢东身体有创口7处,其中主动脉根部有一1.5厘米的创口,致胸腔积血伴凝血块约2000毫升,应系失血性休克的主要原因。结论,死者卢东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主动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3、户籍证明证实,张秉祥出生于1971年9月13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14、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滨东分局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秉祥提供的检举揭发材料内容无法查实。

      庭审中,被告人张秉祥对持刀捅伤被害人卢东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卡萨布兰卡”酒吧署名为“赵艳军”服务生自书的证明材料,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自书人“赵艳军”的身份无相关证据证实,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秉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