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东刑一初字第1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8-3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04)东刑一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治西,男,194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系被害人王桂栋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明兰,女,193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王桂栋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治西、翟明兰的诉讼代理人王桂卿,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胜利油田河口采油厂职工,住(略)。系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女儿。
被告人张晶,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0月29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4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张昌生,男,1945年2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退休工人,住(略)。系被告人张晶之父。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晶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4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人张晶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治西、翟明兰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姜福先
代理审判员 丁文强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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